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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以案说法野生石蛙能不能捉?

2025-03-30 13:06 来源:喜雅生活 点击:

检察官以案说法野生石蛙能不能捉?

野生石蚌(学名石蛙)生长在深山等沟壑的溪流石缝之中,对水质的要求很高,石蚌所生长的地方,就是水源最好的代表。纳雍县张家湾镇境内河道属乌江上游水系,境内河域众多,生态环境良好,野生动物物种丰富,河道周边适宜野生石蚌生长。

2022年7月4日,犯罪嫌疑人尚某某等四人为满足口腹之欲,相约来到纳雍县张家湾镇磨坟村冬箐寨干田河域,带上准备好的手电筒及口袋等工具,乘坐蒋某的小货车到达目的地。当日21时许,趁着茫茫夜色野生石蚌觅食之机,四人开始捉石蚌。次日凌晨,在尚某某等四人捕捉石蚌结束回到车边,正为自己的收获满满而高兴时,不成想被巡逻的民警当场查获,扣押了尚某某等四人的作案工具及捕获的野生石蚌,在公安民警清点取证后,尚某某等四人捕捉的70只野生石蚌已放生,重归大自然。

经鉴定,尚某某等四人捕捉的石蚌物种为棘腹蛙、无指盘臭蛙、斑腿泛树蛙三种蛙类,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动物”。

2022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以案说法】

早在2000年,野生石蛙就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严禁捕捉、食用。2018年11月5日,纳雍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以及禁止使用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的通告》,明确“纳雍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全年均为禁猎期,”同时明确了禁猎对象、禁猎工具和方法。本案中,尚某某等四人捕捉野生石蛙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保护野生动物是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的重要一环,在禁猎区、禁猎期的非法狩猎行为破坏野生动物繁殖,不利于野生动物的多样化发展。同时,在全民攻克疫情的期间,食用野生动物极大可能感染病毒或者病菌,所以,为了在生态良好的环境下生活,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请拒绝猎捕野生动物,拒绝食用野生动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