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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律工作者?

2024-09-26 05:30 来源:喜雅生活 点击:

什么是法律工作者?

【基本案情】(2015)淄商终字第224号、(2018)鲁民再183号

2008年10月28日,被告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签订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任某某代理其与J公司公司等借贷纠纷一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2008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两份,主要内容为:原告接受被告委托,指派法律工作者任某某作为被告与J公司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费(含调解、撤诉)的计算方式为本金10000000元按1%交纳,违约金3000000元按20%交纳,利息按月5%交纳,经济损失、代理费按50%交纳,上述款项结案后被告支付给原告,若被告不按协议规定的时间支付以上费用,自愿向原告支付二倍的各项费用等内容。被告委托原告代理的上述案号为(2008)淄民一初字第70号的案件,于2008年11月17日经法院调解结案。

在刘某诉J公司公司等被告借款纠纷一案中,X法律所未向该案的受理法院提交过刘某的授权委托书,在该案的法律文书中也没有关于任某某系刘某的委托代理人的记载。本案一审庭审中,原告明确认可任某某的代理工作只做到证据提交阶段。2015年8月18日,针对《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鲁价费发(2000)218号)第四条规定的“协商收费”如何理解,刘某向山东省物价局网站“局长信箱”栏目进行咨询,山东省物价局在2015年8月27日进行答复如下:根据鲁价费发(2000)218号有关规定,协商收费是在2万元之内协商。

任某某原系Z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法官,其于2002年12月离岗,2007年12月退休。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初始颁发时间为2004年6月。

【法院裁判】

山东省Z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2)新民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

一、刘某支付X法律所代理费869972.5元;

二、刘某支付X法律所违约金(以869972.5元为本金,从2008年11月18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驳回X法律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刘某和X法律所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Z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山东省Z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5)淄商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山东省Z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山东省Z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刘某支付X法律所代理费60万元;

三、变更山东省Z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刘某支付X法律所违约金(以60万元为本金,从2008年11月18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驳回X法律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2018)鲁民再183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山东省Z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商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和山东省Z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

二、刘某支付X法律所服务费2万元;

三、驳回X法律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任某某原系Z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法官,其于2002年12月离岗,2004年6月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2007年12月退休。2008年11月1日,任某某以X法律所法定代表人身份与刘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约定指派任某某在刘某诉J公司公司等借款纠纷一案中担任刘某的委托代理人,此时距任某某从法院退休尚不满两年。任某某作为退休法官,其应当知晓《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任法官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应当严格遵守并主动回避,但其仍然以X法律所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刘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且指定自己参与代理活动,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虽然委托代理合同的签订双方是X法律所和刘某,合同的主体符合法律规定,但因合同的内容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在上述无效合同签订后,X法律所实施了一定的代理行为,但代理工作只进行到证据提交阶段,故综合考虑双方对代理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的大小、X法律所在整个案件诉讼进程中的实际参与阶段、X法律所实际付出的工作量的大小,同时参照《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酌情判令刘某向X法律所支付相应的法律服务费2万元。另外,X法律所的一审起诉请求是要求刘某支付代理费,并未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原审判令刘某向X法律所支付违约金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法律工作者指的是虽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但具有法律知识,可以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的人员。其业务范围非常广泛,几乎可以涉足律师事务所的全部业务范围,但不可代理刑事案件。法律工作者,属于司法部管理,是由司法部门颁发资格证、执业证,依据相关法律参与案件的代理、诉讼、调查等法律服务工作。

2000年12月24日,司法部组织了首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61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担任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五)解答法律咨询;

(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

(二)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2019年修订的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而在此之前的《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同样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从以上法律规定的字面内容来看,其中仅是规定了法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并未规定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下简称法律工作者)的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实践中则确实有不少法官在离任后并不是以律师的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而是以法律工作者等身份从事诉讼代理的法律服务工作。本案中的任某某正是以法律工作者的身份从事诉讼代理的法律服务工作进而引发本案。

上述案例表明,对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从事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代理、辩护工作的禁止,不仅应当包含其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代理与刑事案件的代理和辩护,亦应当包含其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法律工作者身份从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代理。